誰才有資格-雅4,11-17 誰才有資格-雅4,11-17

     在民主國家裡每個人都有言論的自由,誰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、好惡等等,批評自己不喜歡的人好像也是家常便飯,沒什麼大不了!有時候看起來內容是中肯的,無傷大雅;但也有不少時候是偏頗的、不實的、帶著惡意的批評、攻擊和毀謗等等。現在有不少國家的法律條文已經對於傷人的言論有所約束,但也只限於在有證據的情況下。

    其實在每天的生活中,我們若稍不留意,也可能成為這類的人。雅各書四章11-17節提醒我們,不論是公開的或私下的惡意論斷人,我們都沒有資格。 

4:11   弟兄們,你們不可彼此批評,人若批評弟兄,論斷弟兄,就是批評律法,論斷律法。你若論斷律法,就不是遵行律法,乃是判斷人的。

4:12   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,只有一位,就是那能救人,也能滅人的。你是誰,竟敢論斷別人呢?

4:13   嗐!你們有話說:「今天、明天我們要往某城裏去,在那裏住一年,作買賣得利。」

4:14   其實明天如何,你們還不知道。你們的生命是甚麼呢?你們原來是一片雲霧,出現少時就不見了。

4:15   你們只當說:「主若願意,我們就可以活著,也可以作這事,或作那事。」

4:16   現今你們竟以張狂誇口,凡這樣誇口,都是惡的。

4:17   人若知道行善,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。

    「批評」「論斷」在希臘文為同義詞,指背後誹謗議論,以不實的讒言中傷他人之意(雅4:11-12),而被論斷的人,根本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護。對於這種人,神非常厭惡。詩篇101:5「在暗中讒謗他鄰居的,我必將他滅絕」。

    神的律法要我們「愛人如己」,我們若在背後說別人的壞話,那就不僅沒有遵行律法,還藐視頒佈律法的神,自己也扮演了審判官的角色(判斷人的)。是與非自有神定奪,也只有神才有資格審判人,因祂設立律法,祂才有絕對的主權。我們若「批評論斷」,是犯了僭越的罪,以自己為神。

    另外,為自己的生涯作規劃,為前途作計畫是一件好事,但我們不要自以為可以控制一切,主宰和實現所有的計劃,忘了生命是短暫的,且主權並不在自己手中。我們的生活、動作、存留,都在乎賜生命的神,只有神掌管明天(雅4:16)。所以說「主若願意,我們就可以活著,也可以作這事,或作那事」,若以自己誇口都是惡的。

    神已經將祂認為的善啟示在聖經裡,祂希望我們知道以後能去行。「人若知道行善,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」(雅4:17)。「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。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?只要你行公義,好憐憫,存謙卑的心,與你的神同行」(彌6:8)!

默想:

    我是否知道我沒有資格在背後批評論斷別人?

    我所做的計劃有交在神的手中嗎?我是否真以祂為我生命的主?

    我是知善而行的人嗎?

禱告:

    親愛的主,謝謝你今天再次提醒我,在背後批評論斷我的弟兄姊妹是得罪神。求主幫助我不僅在口頭上不去論斷,在我心裡也不去論斷。我把我的生命和我所做的計劃再次交託你的手中,願你成就你以為美的事。求你也賜我行善的力量,禱告奉耶穌的名求,阿們!

 

顏上琉
11/11/2011